貨運公司老板鄧某為貨主的貨物買了基本的物損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後,卻要求享有綜合保險的賠償,還混淆了保險合同關係,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鄧某隻能自己賠償貨主10萬元。近日,東莞中院宣判,駁回了郭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法官提醒廣大運輸公司,貨物運輸有風險,保險類別要選對。
貨物受損 保險公司拒賠付
鄧某是深圳市某貨運部(下簡稱貨運部)的負責人。2011年5月9日,貨主張先生委托貨運部運輸紫晶石2塊、工藝品1箱及其他搬家貨7件從深圳到成都。貨物運單載明,貨物保險費1700元,貨物聲明價值共計17萬元,其中紫晶石保15萬元,工藝品保2萬元。
貨運部收貨後,將貨物委托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運輸,貨運部代張先生並於2011年5月10日為上述兩件紫晶石及工藝品向某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下簡稱保險分公司)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基本險。
2011年6月7日,貨運部向保險公司出險,稱紫晶石在運輸過程中有1台已經破碎,損失金額10萬元。6月29日,保險公司以案涉事故的原因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為由拒絕理賠。
2011年7月10日,物流公司出具《轉載貨物損失證明》,擬證明托運貨物紫晶石在運載時發生部分損壞。
保險公司認為,貨物受損是由於路途遙遠,路麵顛簸而導致,損失也隻是部份損失,不屬於基本險的承保範圍,並提供了《財產保險索賠申請書》予以證明。
混淆保險 貨運公司被判賠償
張先生因為拿不到賠償,到深圳羅湖法院起訴郭某以及物流公司,經審理,羅湖法院認為,承運人應對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判決郭某向小楊賠償貨物損失10萬元。鄧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深圳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鄧某到東莞中院起訴了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鄧某並非貨主,隻是承運人,鄧某是代張先生購買案涉財產保險,張先生亦向郭某支付了相應的保險費。鄧某沒有履行支付賠償款的義務,且鄧某是代貨主購買保險,不是被保險人,另外鄧某為貨物購買的基本險超出了該保險的承保範圍。故他訴請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不合理,東莞中院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購物損險 無權要求責任險的賠償
現實生活中,貨物運輸公司代貨主購買保險已成為普遍的商業慣例,目前市麵上比較常見的澳门尼威斯人网站一般分為兩種,一種以貨物損失為保險標的,屬於貨物損失保險,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是貨主;另一種以承運人履約瑕疵造成貨損而對外承擔責任為保險標的,屬於責任保險,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是貨運公司。
本案承辦法官楊浩分析:承運人代貨主購買了第一種物損險(即“基本險”),卻要求享有第二種責任險的賠償,明顯沒有依據。承運人並不是物損險的被保險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承運人混淆了物損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其要求享有承運人責任險的賠償,但本案的保險卻是物損險,其並未投保責任險。
法官提醒運輸公司:在投保時要慎重選擇保險類別,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規定,如果希望為自己的承運人責任提供保險保障,應明確告知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在保險單上注明自己為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在設計澳门尼威斯人网站產品時,也應當注明“物損險”或“責任險”,避免使用“綜合險”、“貨運險”、“運輸險”等容易發生混淆的字樣。
順億貨運保險網業務部劉經理提醒廣大投保人(貨主),在選擇險種時,一定要了解清楚,其保障範圍和除外責任,以便被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